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实际,经研究,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次数
自2016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一年举办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考试时间以国家公布的时间为准。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含)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籍证明报考。
二、将师范类毕业生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相应类型的教师资格考试:
(一)2013年(含)以后入学,且2016年(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二)2013年(含)以后入学,且2017年(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须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简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程序
为方便考生报考,自2016年起,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报名环节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在面试和资格认定时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各级认定机构不予认定。
四、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根据规定,自2016年起,报考和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调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
自2016年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六、调整对非师范类申请人教育类课程修习及教育实践的考察方式
对非师范类申请人教育类课程修习及教育实践的考察,由所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其入职后,结合岗前培训及入职教育进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之前,我省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还记得不?
12月22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聊城市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哈宝泉,就我市名校办分校工作基本情况作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用两年时间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各县(市、区)总体规划,2015-2017年,我市完成解决大班额的任务,共需改扩建学校123所,新增班级3187个,新增校舍面积155.7万平方米,新增用地4830亩,需投入资金40.9亿元。
到2017年,我市完成解决大班额的任务,需新增教职工7829人。
为解决这一问题,市教育局及时协商市编办、财政部门尽快启动重新核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编制工作,以目前现有在校生数为基数统一核定。
新建中小学,按照办学标准和招生规模确定教师编制,暂不具备条件的,依托现有学校设立分校或教学点等形式予以统筹调剂。
同时,积极协调市编制部门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利用精简压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建立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
对满编超编的中小学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使用临时专户编制予以补充。
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后,使用专户编制补充的专任教师改为占用中小学编制,专户编制相应核减。积极协调市人社局用2年时间,将现有空编的中小学教师岗位和新建学校需求的教师补充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