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含春季及夏季)的所有考生均需参加体检。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按规定,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
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最终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医院对异议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