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招生计划总体规模控制在各校高职招生计划的30%以内
■2016年考试时间安排在4月16日
■凡已被试点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院校
单独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我省高职单独招生试点院校招生计划限额依据各校经核定的高职招生计划总规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各校高职招生计划的30%以内(各试点院校2016年单独招生计划限额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整体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下同)录取时使用。各试点院校在规定的单独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严禁高校突破计划限额录取学生。
新生入学后,我厅将按照下达的计划限额对各试点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未经批准超计划限额录取的学生不予高职学籍注册。
二、报考要求
已通过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单独招生。考生可按照各试点院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具体办法选报任一试点院校。春季高考考生的报名应符合单独招生的专业要求(具体专业报考要求试点院校需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三、考试和录取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文化素质与专业技能并重、有利于选拔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原则,完善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时间安排在4月16日,各试点院校必须独立或联合组织文化素质考试,不得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代替。要强化专业技能考试,增加技术技能含量,以招生学校为单位组织专业技能考核。
各试点院校要加强考试的组织管理,严格命题、监考、阅卷和统分环节操作,杜绝舞弊行为发生。注重考试的选拔功能,合理设定录取最低分数线和淘汰比例。严格执行经省教育厅审定的招生章程,按照考生成绩择优录取,按有关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有关录取工作要求另文下达)。
凡已被试点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要将此规定明确告知考生,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此规定并承诺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春季、夏季高考及录取。
四、免试录取规定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招生院校提出录取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录取试点院校对口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一所院校。
五、招生章程及宣传
各试点院校要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本校的单独招生章程,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须包含本校报考条件、文化测试科目、技能考核办法、录取规则、专业计划调整原则、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各试点院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宣传须客观、准确,严禁虚假、不实宣传。
各试点院校须于3月26日前将单独招生章程报我厅学生处,经我厅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六、组织领导和考试管理
各地要加强宣传,及时将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相关政策、信息传达本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各试点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强试题命制、印刷、分发、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独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对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试点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组织和录取等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人:李存岭,联系电话: 0531—81676771,邮箱:lcl@sdedu.gov.cn。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5日
试点院校2016年单独招生计划限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