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专业学位,俗称辅修二学位。是在我国现有国家学位制度下,由我国高等院校参考国外的”双学位“制度,自我创新,由学校颁发学位的新制度。
辅修,是对于一些学有余力的同学开设的课程。辅修专业证书可以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一起,作为学历教育的证明。
教育部对于辅修专业学历(注意并不是辅修专业学位)有明确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37条指出:“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指出:“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部分高校往往将辅修课程与双学位一起规定。
通常辅修学习仅仅需要期末考试,不需要进行论文答辩,所以学分比修习辅修专业学位少一些。如北京大学规定:“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在5—8门, 3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0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课程基础上增加3—6门, 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0学分。” 而辅修一般对校内学生,双学位可以对外校学生开设。对于辅修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证书(属于高校颁发的学历证明)。而辅修专业学位(我国高校往往称双学位),通常需要论文答辩,符合条件发放辅修证书(高校颁发的学历证明)+辅修学位证书(高校颁发的学位证明),若不符合授予学位规定,可以酌情仅发放辅修证书。
在我国通常将辅修专业学位称为双学位,亦有高等院校为辅修学生颁发了“双学士学位证书”,但这其实并不规范。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 。
在教育部的公开文件中,提到“双学位”一词往往都是指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双学位。(教育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但在实际操作中,“辅修专业学位”往往都被各高校称之为“双学位”。如福建《海峡都市报》的《“双学位证”变“辅修证” 校方称执行教育部文件》这篇报道就指出:“其实,根据省教育厅网公布的相关文件,我省高校很多本科生,在大学期间修读的“双学位”,严格来说,应称为辅修专业学位。